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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放水浇地引纠纷 两村民打架斗殴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25 10:08:43


    本网讯(周中良)  为了抗旱放水浇地,湖北省枣阳市两村民与承包堰塘者发生纠纷,各持铁锹相互对打致承包堰塘者受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刑又赔偿。

    2013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湖北省枣阳市熊集镇毛榨村村民杜见、闫道与同村村民孙庆、袁怀一起,到该村民殷家承包的堰塘,查看给水稻田放水情况,发现殷家已将堰塘放水楼管口关闭,没有将堰塘水放到指定水位。杜见和孙庆下到堰塘内,准备打开楼管口放水。殷家得知此事后,持铁锹赶到现场阻止放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杜见、闫道与殷家各持铁锹相互对打,后殷家、闫道受伤。经枣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殷家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闫道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杜见、闫道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向枣阳市公安局熊集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家受伤后,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4005.30元,熊集卫生院治疗费11元,枣阳市中医院检查治疗费440元,鉴定费1100元,打印费25元,照像费40元,交通费2425元,其他误工损失费5643元,护理费517.6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60元,合计14366.90元。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杜见、闫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杜见、闫道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由于杜见、闫道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请求过高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发后,二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殷家提出其在枣阳市城内购买住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的意见。经查,殷家虽在城内购房,但属农村户口,居住在毛榨村,承包有土地和堰塘,其主要生活来源也在农村,故其诉称的理由,不予支持。二人的辩护人共同辩称的杜见、闫道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杜见、闫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014年2月25日,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杜见、闫道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刑6个月。杜见、闫道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家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4366.90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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