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建坤) 初中生因小事斗殴而引发的血案时有发生,有人在花季生命然而止,有人在高墙内度春秋,在这一起起没有赢家的博弈中,伤害是多方面的,这一切都让人感叹、扼腕。2月21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华(化名)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
阿华是靖西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十七岁,家在农村,个性较为内向,在家比较老实听话,平时很少和人来往,此前在校期间没有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5月24日17时许放学时,阿华从学校操场走出校园时,同年级同学林某(化名)踩到阿华的鞋后跟上,阿华躲闪过一次后,林某还是故意继续踩阿华的鞋,于是阿华就用脚蹬到林某的脚背上,两人为此引发争执。见到平时老实巴交的阿华竟然口气强硬的与自己作对,林某非常恼火,决定要教训教训阿华,于是在走到校门外时,就用右手臂搭在阿华的肩膀上叫他到僻静处打架,阿华把气愤地将林某的手臂拨开并继续往前走。林某就叫上同班同学黄某(化名)、梁某某(化名)一起去教训阿华。于是林某走在前面,梁某某和黄某跟在后面,三人将阿华夹中间。在走到离校门不远小路上,林某等三人即对围住阿华进行殴打,阿华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林某、黄某等人捅刺,捅中黄某左腹部一刀,捅中林某右大腿内侧一刀,黄某被捅中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肝脏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林某人体所受的伤为轻微伤。2013年5月26日,阿华父母代为向被害人黄某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阿华在对方人多势众对其进行殴打的情况下,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必要的。但阿华采取持刀捅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及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与不法侵害人赤手空拳殴打行为的手段、强度及通常可能造成的一般后果相比较,两者存在过于悬殊的差距,该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阿华的行为系防卫过当。阿华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的父母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