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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投资做生意为名设套 女教师被骗4.8万
发布时间:2014-02-25 16:03:39


    本网讯(易灿)  几个无良农民不思勤劳致富,一门心思要走歪门邪道发大财,最终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刑罚。

    现年33岁的张维系武鸣县罗波镇农民,与张凤祥、黄忠源为同乡人。2013年5月,张维、张凤祥和张美娇、“阿勇”(均另案处理)合谋驾车到都安县伺机行骗,他们佯装请当地人帮忙带路找人,然后在带路途中以找人合伙投资做手机买卖生意赚取高额利润的方式,骗取带路人的“投资款”,接着溜之大吉。同年5月25日,张维等人驾车到都安县高岭镇龙洲村附近时,见某小学女教师陈爱梅(化名)一人行走,遂将其列为猎物。陈爱梅被张维等人招呼上车后,经不住对方游说,当即到银行取款,凑齐4.8万元后交给张维等人。

    同年7月2日,张维、张凤祥伙同黄忠源采取同样方法,乘车窜到都安县澄江乡行骗,骗取该县澄江乡红渡村新圩二队韦玉明人民币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维、张凤祥、黄忠源诈骗所得的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陈爱梅、韦玉明,被害人陈爱梅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维、张凤祥的行为给予谅解。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维、张凤祥、黄忠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维、张凤祥参与实施诈骗二起,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忠源参与实施诈骗一起,诈骗金额人民币2.5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被告人黄忠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维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维、张凤祥、黄忠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犯罪以后积极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陈爱梅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于是,法院以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张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凤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忠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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