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青锋) 前科男出狱月余就旧病复发,深夜盗窃他人摩托车三辆,意图从汉中骑行至西安销赃,三青年得知实情后竟敢“热心”帮忙运送,案发后几人均领刑受罚。2月25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仁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被告人张永华、赵艺、牛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牛磊有自首等情节被宣告缓刑。接到判决后,几青年悔不当初。
被告人周仁林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19日19时许,周仁林来到城固县百盛超市门口,趁人不备,采取用改锥和小扳手拆开车前盖、接好电源线的方法,将停放在此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盗走,骑至洋县县城,藏于108国道旁绿化带内;次日零时许,周仁林来到洋县县城“自然茶室”门口,采取同样的手段,将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凌晨3时许,周仁林来到洋县县城南街社区居委会楼前,采取同样的手段,将停放在此的一辆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9月20日,周仁林通过被告人牛磊联系到被告人赵艺、张永华,让三人帮忙将脏车转运至西安,三人得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后,仍然以骑行的方式帮其运输。当沿108国道行至周至县境内时,遇见巡查民警盘问,即弃车而逃。张永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所盗三辆摩托车经鉴定总价值16,340元。被告人牛磊于2013年10月23日来到城固县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仁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永华、赵艺和牛磊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仁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够自愿认罪,又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永华和赵艺均能够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磊有自首情节,且以往表现良好,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