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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同居朋友财物销赃挥霍获刑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4-02-26 09:54:27


    本网讯(苏悠悠 王玉涛)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被告人唐靖却趁朋友不在,盗窃同住朋友的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2014年2月2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此案。

    被告人唐靖和被害人李明康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下旬,被告人因暂无住处,到朋友李明康处与其同住。被告人因一直没有工作,整天苦思“搞钱”的他最终把心思打到了同居朋友的身上。同年9月9日下午3时许,唐靖趁李明康去上班时,将李明康放在宿舍里的一台组装电脑盗走,后销赃得到1000,并用于挥霍。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2537元。

    法院查明,案后,被告人主动赔偿3200元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8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唐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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