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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斗殴一刀捅死人获刑八年老父赔十万
发布时间:2014-02-26 10:31:37


    本网讯(王玉涛)  潘某某是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某技校学生,受邀参与同学的斗殴打架,“奋勇而出”,最后遭到对方人围攻,无奈之下,抽出随身携带的卡齿刀朝着围攻的人群乱挥乱舞。结果,一刀刺死对方一人。2014年2月25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父亲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万元。

    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与同学陈某某等人一起去找与陈某某朋友黄某某有矛盾的韦某某等人算账。当一伙人等待其他同伙过来的时候,韦某某等人过来对黄某某和陈某某进行殴打后离开现场。黄、陈二人被打后不服气,等同伙到来后又到附近寻找之前殴打他们的人。后找见之前殴打他们的殷某某。潘某某等人就对殷某某进行殴打,潘某某还拿起半块瓷砖砸了殷某某背部。殷某某被殴打后打电话给同伙告知情况,韦某某等人闻讯一起来到。询问殷某某是被何人所打,殷称对方的人均对其进行殴打,但打得最凶的是潘某某。韦某某等人听后就一起冲上前对被告人潘某某一人进行殴打,陈某某等人由于见到对方人多,不敢上去帮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在被殴打后。将拿在手上的卡齿刀打开并朝韦某某等人乱舞乱刺,韦某某等三人被刺中。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父亲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万元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减轻处罚。本案系双方互相斗殴,双方都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潘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赔偿标准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18810元、抢救费33290.74元,共52100.74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多赔偿的部分,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即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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