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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九农民非法转让土地获利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26 10:39:53


    本网讯(易灿)  广西都安县9位农民未经办理合法手续,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划块转让他人获利。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进行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了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都安县澄江乡人蒙福员、蒙福泉、蒙远、蒙高、蒙元华、蒙福田、谭文锋、蒙东轩、蒙海良等人在没有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都安县澄江乡兰堂村新兴一队“牛脊岭”(地名)的部分集体土地划分为宅基地并转让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2009年初,谭文锋、蒙福员、蒙福田和唐运观、唐毓宁(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将都安县澄江乡兰堂村新兴一队的“牛脊岭”(地名)集体土地划分为宅基地转让给他人获利。后蒙福员、蒙福田在“牛脊岭” 划出开荒地6.57亩,以每亩4万元价格转让给谭文锋,并划作宅基地共同倒卖,蒙福员、蒙福田为此获取土地出让款人民币共262800元,两人平分。后谭文锋将这6.57亩土地划分为29块宅基地,分别以每块宅基地1.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周秀飞、周先肯、周先阳等二十余人,获取非法利益3.64万元,由蒙福员、蒙福田、谭文锋共同私分。

    蒙福员、蒙远、谭文锋开发上述宅基地后,又商议在上述宅基地的西面开发宅基地,作为第二期宅基地转让工程。后三人将第一期宅基地西面的集体土地共4.5亩划分为20块宅基地,以每块宅基地2.4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韦家东、韦俊英、韦柳娟等十余人,获取非法利益50.5万元。蒙福员以这一期土地是其家开荒地为由,要每块宅基地土地成本价1万元,共分得17万元;谭文锋以修路为由,每块宅基地要修路费5000元,共分得8.5万元,其余的17.4万元,由蒙福员、蒙远、谭文锋三人平分。

    2010年间,蒙远、蒙高、蒙东轩、蒙元华、蒙福田、蒙海良、蒙福员、蒙福泉等人经商议后继续将都安县澄江乡兰堂村新兴一队的“牛脊岭”集体土地划分为宅基地作第三期工程开发。后蒙远等人在第一、第二期宅基地的南面划出45块宅基地总面积为10.67亩集体土地进行非法转让。其中,将7块宅基地留作各自建房使用,其余宅基地以每块宅基地3万元至4.5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转让给蓝华锋、蓝荣敏、韦清欢等三十余人,获取非法利益144.5万元。蒙福泉、蒙福员以这一期土地是自家开荒地为由,每亩土地要成本价6万元,蒙福泉共分得610200元,蒙福员共分得3万元,其余804800元由蒙福员(含蒙海良)、蒙福泉、蒙远、蒙高、蒙元华、蒙福田、蒙东轩等人平分。

    2011年初,蒙元华、蒙高见私自转让宅基地有利可图,又在谭文锋、蒙福员、蒙福田开发的第一期工程宅基地往北划出面积为1.8亩共八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以每块宅基地4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蓝荣武、蓝资骏、蓝荣伟等人,共获款32万元。因蒙元华、蒙高开发的这一期工程土地属澄江乡新兴二队蒙国视、蒙元周等人开荒的集体土地,蒙元华、蒙高付给蒙国视、蒙元周等人17万元,其余款项由两人平分。

    2011年初,蒙元华、蒙高又在蒙福员、谭文锋、蒙远开发的第二期宅基地往西划出总面积为2.25亩共十块宅基地的土地,以每块宅基地2.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蓝朝鲜、韦桂福、黄金殿等人,获款286500元。蒙福员以这一期土地是其家开荒地为由,每块宅基地要土地成本价1万元,共10万元,其余款项由蒙元华、蒙高两人平分。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蒙福员、蒙福泉、蒙远、蒙高、蒙元华、蒙福田、谭文峰、蒙东轩、蒙海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九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九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应按各自参与犯罪活动的亩数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蒙高、蒙元华、蒙远、蒙海良、蒙东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蒙福泉、蒙福员、蒙福田、谭文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海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决:被告人蒙福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蒙福员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蒙福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蒙高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蒙元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谭文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蒙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蒙东轩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蒙海良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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