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以“曝光”为由敲诈举报人1.7万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4-02-26 11:04:02


    本网讯(祝文锋)  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罗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罗根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以帮助受害人赵某销毁其举报他人偷运木头的证据为由,并以不给钱就把举报之事“曝光”给被举报人进行威胁,自2009年开始多次向赵某敲诈勒索钱财。由于害怕,赵某被迫拿钱给李罗根,共计1.4万余元。2011年8月,被告人李罗根又向赵某敲诈3000元,赵某实在拿不出钱,只好告知家人及朋友,后赵某及家人、朋友趁李罗根前来拿钱时将其控制并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罗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达1.7万余元,其中未遂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