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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三盗前女友财物 男子被判十个月罚四千
发布时间:2014-02-26 11:13:30


    本网讯(谭召日 张荣宗)  常言道:“分手后难做朋友”。男子陆炣将这句话贯彻得更是彻底,竟三次潜入前女友住处盗走财物。2月25日,广西武宣法院以陆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陆炣现年33岁,初中毕业后便在家务农,收入较为微薄。2013年经他人介绍后认识了女子聂莹莹,并与之成为了情侣,之后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分了手。分手后,本就没有什么收入的陆炣想起了前女友聂莹莹平日里不少露财,自己又熟悉聂莹莹住处的环境,于是便打起了入室盗窃的主意。2013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陆炣窜到了聂莹莹的住处盗走人民币2100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当日17时许,其再次来到聂莹莹住处是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然而这次教训并没有让陆炣悔改,2013年8月20日,还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陆炣再次来到聂莹莹的住处,盗走小米牌手机和步步高牌手机各一部。同年9月25日,盗窃成瘾的陆炣又来到聂莹莹的住处,共盗得酷派手机1部、人民币15元、银行卡2张。同年10月2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陆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3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8298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盗窃,不思悔改,其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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