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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非法运输韩国进口烟价值18万被查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6 13:21:28
本网讯(李媛洁)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陈大松受日用品店老板“巫二”(化名)的雇请,在无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比亚迪小轿车从防城运输2149条硬盒ESSE(爱喜)牌韩国进口卷烟到广西钦州市区销售,妄想着从中获取暴利,岂料当日晚上,陈大松刚进入钦州北部湾大道的桂海宾馆附近即被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 经鉴定,该涉案的香烟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83675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大松与店主“巫二”约定,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把该批卷烟运到钦州“巫二”所指定的地点,可获得运费为人民币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大松违反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陈大松非法经营卷烟的数额为人民币1836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大松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大松在明知“巫二”没有任何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接受其指使帮运输卷烟。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与“巫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为了获得800元的运费,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陈大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大松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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