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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兴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受贿获刑九年
发布时间:2014-02-27 09:24:09


    本网讯(王芳)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孝能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2002年4月,被告人张孝能任江西省德兴市交通局长,2004年10月,任德兴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兼交通局长,2007年3月任德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3年4月以来,张孝能一直担任德兴市九德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人,负责九德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等工作。张孝能在负责相关公路建设监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范某、楼某、周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2.6万元,并在范某等人承建景婺常高速公路德兴连接线、德兴银泗公路工程的过程中,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予以照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孝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2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张孝能自首、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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