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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同未满十六岁未成年盗窃获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4-02-27 09:33:30
本网讯(聂国华) 被告人阳小春系聋哑人,迫于生计,干起了盗窃的勾当。与其同住的刘某(未满十六岁)经常为其踩点,发现哪里有适合下手的地方,马上告知阳小春,然后二人合力将财物盗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审结了该其聋哑人盗窃案件,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阳小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阳小春与刘人清(未满16周岁,未达盗窃罪刑事责任年龄)经商量来到本市工人新村二路24号院内,窃得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四通牌三轮摩托车(无法估价)。 同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阳小春与刘人清经商量来到本市铁路八村彭子江巷13号,窃得被害人秦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型号为HJ125T-G悦星摩托车。在行至本市铁路五村地道口时,被告人阳小春与刘人清被失主秦效洪与两名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阳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二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所盗赃物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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