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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一司机麻痹大意出车祸致一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27 10:28:40


    本网讯(周中良)  湖北省枣阳市一货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亡,肇事司机被法院判刑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17日16时许,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长冲村村民沈永平持C证驾驶牌号为鄂F2K608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枣阳市鹿头镇幸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大道76号路段,该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在超车后右转弯时,将驾驶两轮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郑本贤碰倒在地,致郑本贤颅脑损伤死亡。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沈永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永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沈永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沈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但辩解称:1、有投案自首情节;2、属初犯、偶犯,为过失犯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调查,其辩称的第1点意见不符合本案实际,因肇事后原被告方均持不同意见,是他人电话报警,后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故辩称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其辩称的第2点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并经审前社区矫正考察,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沈永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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