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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少年窃摩托车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14-02-27 10:51:42
本网讯(叶国平 包海华) 花季少年游手好闲,瞄上了小区的摩托车,盗窃得手也为自己刻上一道不光彩的痕迹。2月26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利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12月,年仅18岁的王小利伙同他人来到县城后,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某小区,王小利发现被害人严某的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停在该小区商品房旁边的巷子里。王小利便一人到巷子里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盗窃摩托车,撬开摩托车将该车骑走。之后,王小利通过他人介绍将该车以1500元卖掉。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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