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为六千元帮贩卖运输691.4克毒品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4-02-27 14:38:54


    本网讯(黄丽研)  卢峰委托谢纲帮其购买毒品,承诺每块毒品给谢纲3000元报酬。卢峰和谢纲相互合作,由谢纲带卢峰给的毒资去购买两块毒品后带给卢峰。但两人在经过靖西县时被民警抓获。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卢峰及谢纲均不服一审判决,2014年2月27日,卢峰及谢纲均己提出上诉。

    被告人卢峰为了贩毒牟利,委托被告人谢纲帮联系购买两块毒品海洛因,许诺每块海洛因给予3千元报酬。被告人谢纲应承后,卢峰于2013年4月2日上午携带17.4万元人民币,驾驶一辆车来到靖西县大道加油站与被告人谢纲碰面,谢纲让卢峰同乘其车前往岳圩边境,之后谢纲从卢峰交给的17.4万元毒资中扣出6千元作为其报酬后,由谢纲携带16.8万元到中越边界与其事先联系的毒贩“小弟”购买得二块毒品海洛因。谢纲携带购买得的二块毒品海洛因返回小轿车上交给卢峰后,卢峰把毒品藏在轿车副驾驶位靠垫后边,然后与谢纲驾车返回靖西县城,欲将购得的毒品运到大道加油站卢峰停车处,再由卢峰自驾其轿车把毒品运往外地。同日17时许,当被告人卢峰、谢纲驾车途经靖西县新圩公路收费站时被缉毒民警截获,当场从该轿车副驾驶位靠垫后边查获毒品海洛因二块,共计净重691.4克。经鉴定,缴获的二块毒品属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7%、43%。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峰、谢纲以谋利为目的,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691.4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卢峰提供毒资、纠集被告人谢纲贩卖、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纲受雇为卢峰联系毒品卖主,亲自携款交易毒品,提供交通工具并驾车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峰、谢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卢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谢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