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静 黄少球) 广西崇左一男子碰巧发现树林一带有养殖户养蛇之后,便找来同伙潜入村民养蛇场偷蛇,得手将近400条,造成养殖户损失惨重。目前,涉案男子吴振显已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2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振显伙同黄春龙(已病故)、“阿广”(姓名不详)携带纤维编织袋从南宁市驾驶面包车来到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某村屯山坡上的养蛇场,由黄春龙在蛇场外望风,被告人吴振显与“阿广”先后进入养殖户的蛇栏内偷蛇,当晚三人共偷得五六袋蛇苗,其中“水律蛇”100条、“吹风蛇”(眼镜蛇)蛇苗280条。之后吴振显与“阿广”将偷来的蛇苗运至南宁、驮卢等地销赃,上述所盗蛇苗销赃后共获款10400元,三人平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水律蛇”蛇苗价值人民币120元/条,“吹风蛇”(眼镜蛇)蛇苗价值人民币40元/条,以上被盗的蛇苗价值合计人民币23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振显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振显犯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振显积极实施盗窃、销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振显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振显及辩护人提出要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振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振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