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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冒“壳牌”润滑油 俩同乡青年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27 10:23:35
本网讯(张绍娟 安翔) 两个同乡青年,怀着发家致富的梦想远离家乡来到乌鲁木齐市打拼,然而理智的底线渐渐被现实利益的迷雾模糊,他们选择了制售假冒名牌润滑油这条歧路,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2014年1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三万元。 陈某和姜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伙伴,成年后,二人相约来到乌市共同闯荡,陈某以自己名义在米东区某市场开了一家电缆店,姜某为店内员工。两人互相支持鼓励,小店的生意也渐渐有了起色。日子一长,他们渐渐觉得老实做生意来钱太慢,二人一合计,发现了一条好路子:冬天,各种车辆都要用到润滑油,不同档次和品牌的润滑油之间价格相差很大,把普通润滑油改换上名牌润滑油的标牌,直接在店内销售,省事方便还利润丰厚。 二人商量一番就行动起来,2013年初,姜某自河北某油脂厂订购了灌装没有商标的4升、18升塑料桶装润滑油,然后通过互联网购买壳牌的商标和机油桶,二人贴牌后放在电缆店进行出售,一切顺利,二人也渐渐心安理得起来。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4月,当地公安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他们的制假窝点,并对库房内涉案的壳牌润滑油R3(4L)96瓶,R2(18L)141桶,R3(18L)212桶依法扣押。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物品价值1450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姜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壳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4507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主犯,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姜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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