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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法治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廷贵   发布时间:2014-02-27 15:44:48


    【摘要】: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缺乏司法公信力的几个方面入手:(一)司法权呈现地方化。(二)司法人员的不规范、不公正的司法行为。(三)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四)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五)目前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六)信息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着重对当前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现状、成因、和对策进行分析研究,从八个方面:(一)完善法律制度。(二)完善人事制度。(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四)完备舆论规则。(五)提高司法的拘束力。(六)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七)加大司法创新力度。(八)正确接受监督,展开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论述。

    【关键词】: 法治理念 提升 公信力

    一、概念概述

    理念,是指思想、信念和观念。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认识特定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想、价值观、信仰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深层次的概括和提炼,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认知,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它对人的心理、信念产生根本性的影响。[1]

    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2]

    那么,顾名思义,所谓现代法治理念,就是与现代社会联系紧密,并对现代社会有效治理和规范的,关于现代社会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现代社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现代法治理念诸如:公平正义的理念;独立统一的理念;平等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司法的被动性的理念;司法的权威性的理念;司法的效益性的理念;司法的独立性理念;司法的中立性理念、司法公正性的理念等等。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的司法执法活动,向公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司法执法案例,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荣誉度,在公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司法机关通过其具体的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资格和能力。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

    二、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不足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认知能力的提升和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的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现代的法治理念也逐步在司法领域得到认同,现代法治理念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变革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不尽如人意,执行难、重复申诉,案结事不了,等现象十分普遍,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地位和功能受到严峻挑战。

    近几年来,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反映不好,评价偏低,加之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每年超过1000多万件、全国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每年超过100多万件,办理群众信访件超过40多万件,我们经常听到、看到社会各界在“两会”或其他时候表达了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和对司法不公的抱怨,这些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一)司法权呈现地方化

    目前,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均归属于地方,对司法人员的任命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内任的方式进行的,即由本院院长、检察长对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任命,另一种是通过提名方式进行的,即由本院院长、检察长提名,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权力机关任命司法官,这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政体所决定的,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保障职权的行使有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同时,带来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司法权的地方化。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权完全交由地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划拨,地方司法机关实际上受地方领导,呈现地方化倾向,容易使司法人员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相应的自觉不自觉的变成地方的自治的权利了,司法人员做出的裁决就自觉不自觉的有所倾斜于地方,必然会成为为地方利益服务的工具。这样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的不同,做出的裁决因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当事人而有所不同,有时候甚至于相反。这不利于现代法治理念的树立与推进,特别是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公正性的理念,这也是司法领域内地方保护主义、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温床。

    另外,我国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套用的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将司法官任职资格、职业待遇混同于一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独立司法所必需具备的身份保障制度迟迟不能建立或只有原则规定,尽管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有等级之分,但是法官、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级别严重脱钩,却与行政职务、行政级别有直接的关系,这就阻碍了司法人员进行职务活动的公正、正当、合法性,司法权的独立、中立、被动的现代法治理念被破坏。

    (二)司法人员的不规范、不公正的司法行为

    我国目前的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司法公信力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要人们在心里上对裁判者的素质产生了怀疑,就必然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怀疑。另外,司法腐败现象或司法行为不规范现象的存在,也是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度低下的重要原因。司法人员的不规范、不公正的司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也就是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应当履行而不履行职责。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某些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没有严格按照公正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到平等对待、没有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有的司法人员引用法律条文时具有片面性。不是全面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而是片面地、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作出违反立法精神的判决,从而导致裁判不公。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但裁判的内容脱离实际,判决内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书不能执行,也是造成公众对司法失去公信力的具体体现。

    (三)立法不完善,不周全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原则的实质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要求国家机关严格依法立法、司法、行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数量每年都在递增,特别是授权立法方面,大量缓解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压力,有效的解决了一些地方性、部门性的立法问题。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瑕疵和不足的问题,主要是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在部门法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立法部门利益化等方面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或发条冲突现象。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裁判的过程与质量,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使用法律混乱,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同时,法律的本身也存在“本土化”的问题,对国外法律的借鉴必然会与本土文化发生冲突,这些对国外优秀法律文化的借鉴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由此,法律的本身缺陷与局限也是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重要客观原因。

    (四)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认识、了解、分析、解决、确认、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现阶段,由于历史、就业等诸多的原因,长期以来司法人员的结构较为复杂,有招干的,调干的,复转军人专业安置的,所学专业与司法专业不一致,有的甚至相差甚远。这几年,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司法人员本身也通过一定的诸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获得了从事司法职业的学历要求,从而达到了职业形式要件,整体素质虽然有很大的提高,但总的来看,由于司法人员与一般公务员无明显区别,进入标准不高,资质要求不严(西部或经济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资质要求不一样,司法考试的标准不一样,甚至有的地方仍有内部的考试),大量司法人员无论就其业务能力还是就其精神品格都难以做到独立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不得不以行政性的指导与审委会、检委会研究决定等实质上为非程序性的方法来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而这种行政性司法管理方式的运用,使得司法独立即司法权的独立这一根本性的设定受到破坏。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关制度的缺位,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品德修养,法律知识,及其他知识素养,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和洞察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难于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又一重要原因。

    (五)目前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目前,社会处于快速变革期,转轨、转型是时代的重要旋律。在这个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变革,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于以前值得推崇的、相信的、遵循的传统价值观似乎已经不存在或被淡化或发生了质的翻转变化。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特备是公权力掌握者与普通民众之间,所谓的富人阶层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社会对立情绪,出现了一些诸如民众失信、官员失德、社会失范(是指现代化过程中,因传统的价值观和传统的社会规范遭到消弱、破坏乃至瓦解,所导致的社会成员心理上的无序状态)[3]等不良现象。

    上述这种发展变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司法系统也同时存在,给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更容易引起民众的不满情绪和对社会规范的失望。另外,对司法权的约束、监督在制度设计上或在某些环节有漏洞或瑕疵,可能引发司法人员的问题,也容易遭致公众的不信任,有时候网民、公众通过媒体和舆论来给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带来压力。中国社科院1月7日发布《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进一步下降,低于60分“及格线”。同时,调查显示,民众对政府、执法机关的信任度不高,原因可能来自频发的公共事件,频发的司法官员的贪腐案件,冲击了市民对社会的诚信感受。

    (六)信息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目前,这种高度的信息化带来的媒体环境,由于媒体和网民的直接参与,不论是政府还是司法机关,因突发的某一件事或某个言论,会瞬间就能被舆论包围,最后形成舆论审判,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被网友在放大镜下围观,从穿衣、话语、配饰、表情、备受关注,一不小心就会引发一场司法官员的形象危机。

    另外,更要重视和防止我国特有的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的现象。那就是我国的传统文化里有着深厚的关系理念,当民众“打官司”时,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或关系去影响司法官,以求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司法的腐败,公民有了纠纷时,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寄希望于某个领导出面,甚至寄希望于“关系”的出面摆平,这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社会现象。

    三、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在20世纪末期开始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予以实施。重点主要是为民、利民、服务于民。当然,司法理念现代化也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从经济结构、生产方式、人文结构到现代法治理念等诸多方面,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与变革,即从传统的人治性的法律价值向现代性的法律价值转化,这一转化过程就是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缓速进行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通过继承、移植、吸收与借鉴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优秀法律文化、法律原则和制度,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这些法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中。

    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司法现状距离现代化的司法理念还有不少的差距,难以真正达到司法为民的要求,这不利于依法治国的目标的实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不断探索立法、司法科学化的道路,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制度,司法体系与制度,要在借鉴国外好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当深入本土化的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所依据的法律真确与科学,为公众信服,为公众所接纳,为公众所遵守。

    (二)完善人事制度

    我国的司法改革还处于探索前进的阶段,如何将司法本身对司法官的精英化要求和当前公众期望的司法官大众化要求统一起来,在社会建立起对司法官的信任基础,司法公信力才能大大增强。这就要求,建立一套完备的司法人员人事制度,包括准入制度,保障制度,培训制度,惩戒制度,监督制度等,以司法人员的等级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完善一套不同于公务员等级制度的完全独立的司法人员的晋升制度。并从落实宪法原则入手,提高现有的司法人员的政治社会地位,以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来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适应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平公正,司法权的本质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把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引导好。司法的被动与中立理念、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理念、司法的公开与透明理念,还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理念对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需要司法独立来保障,司法过程需要排除外界的不适当的干扰,由此,需要司法机关的经费制度,人事制度,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进一步的改革,使司法摆脱地方行政要求的束缚,摆脱公权力的干扰,推进司法独立,建立司法公信力。

    (四)完备舆论规则

    在现代这种媒体高度发达的形势下,过去的媒体应对模式和策略显然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系统更需要一个有效应对的手段和系统,及时、准确、全面的发布权威消息,有效的引导舆论,消除谣言,避免媒体炒作,树立阳光透明,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司法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在正确接受方方面面监督的同时,更要重视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具有采集、发布、传送、接受新闻的自由和权力,尤其是网络时代,微博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的发布者,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独特,它具有及时性、群众性、公开性、突发性、导向性等特点和优势,对司法权的正确、合理、合法、高效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机关的作用,一般来说,司法活动的结果有赖于新闻媒体向民众传导,并通过民众影响社会,同时新闻媒体的介入监督对防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

    但是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的负面影响也是存在的,二者之间也有冲突存在,当新闻媒体或社会舆论存在着自己的独有目标和利益时,当新闻自由不当行驶时,往往影响甚至于损害司法公正,舆论的不良导向,破坏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从而动摇了法律的权威。当公民对司法机关失去信任时,就不可能相信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判是公正的。

    (五)提高司法的拘束力

    执行是司法机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节书以及其它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各种活动[4]。若干年来,“执行难”似乎真正成为难以破解的难题,如果司法裁判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司法缺乏拘束力,那么再好的判决都会形同虚设,裁判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判断与遵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执行法律的自觉性。目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低下,执行也因诚信问题而举步维艰。当前、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司法能力,提振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提振公众的信任感、安全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

    (六)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但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受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制约,长期以来,司法活动实际上没有完全的、彻底的公开,司法公开的制度没有真正的落实好,运行好。因为不公开或半公开的司法活动,失去了社会的监督,很有可能出现司法不公,从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个原因。做到真正的司法公开,虽然不能完全避免司法不公。但也有积极作用,一方面会对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众更多的了解司法从而减少了公众对司法的不熟悉不了解而产生的无端猜疑。公开、公正、透明,是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开展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确保当事人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先决条件。司法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司法活动(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监督、阳光信访,阳光起诉,阳光控诉,阳光检查,阳光监察),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把司法权装在制度与监督的笼子里。

    (七)加大司法创新力度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没有了创新,就失去了发展的活力,司法也是一样,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整体司法能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尤其是我国目前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改革深水期的特殊时期,司法体制也在不断地改革中,创新对于这个时期的司法体制的改革尤为重要。以创新制度来提升司法能力也越来越得到各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这些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集中体现了司法系统面向现代的司法理念,体现着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的价值取向,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司法制度的创新,主要从如何“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上下功夫,从学习教育,提升管理,监督制约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更好的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服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

    (八)正确接受监督

    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办案过程中,要真确接受法律监督,接受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其它方面的监督,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与效率。自觉接受监督,要搭建好司法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政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平台和体制机制;搭建好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平台和体制机制,搭建好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沟通交流的平台和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充分的享有知情权、话语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此来推动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树立“监督是为了人民,监督是为了推动工作”的理念,在自觉接受监督中真诚的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真心关心群众疾苦,诚心的对待群众关切,依法保障群众权益。司法实践中,要充分的尊重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的对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立警为公,司法为民。

    【参考文献】

    [1]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问答》,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问答》,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3]启越:《社会失范谁之责》,《领导文萃》2013第一期上半月,总第300期,第23页。

    [4]《新时期法院建设与司法公正理论实务》,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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