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怪叔叔”数次企图强奸少女未遂改劫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8 09:38:29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年近五旬的男子数次企图强奸独处少女,但因少女的极力反抗均未能得逞,在第三次企图强奸未得逞后,抢走了该少女的自行车,被群众发现后该男子潜逃14年后投案自首,最终数罪并罚,受到了法律制裁。

  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强奸、抢劫案,判处被告人杨家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贰仟元,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贰仟元。

    经查明,1997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家福在本屯“那坳”(地名)山路见被害人黄某某一人独自行走,趁四周无人之机,拦住黄某某,用衣服堵住黄某某的嘴巴,将其扳倒在地,俯下身子压在黄某某的身上,企图实施强奸,因黄某某极力反抗而没有得逞,后被告人杨家福逃离现场。

    1998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杨家福在本屯土地庙附近,见被害人梁某某一人独自在自家的甘蔗地里剥甘蔗叶,就悄悄靠近梁某某,用手蒙住梁某某的嘴巴,将其扳倒在地,并脱下梁某某的裤子,企图实施强奸,因梁某某极力反抗并叫喊而未得逞,被告人杨家福见事不妙而逃离现场。

    1998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家福步行至 “多宏”(地点)山坳,当被害人陆某某骑自行车经过其旁边时,便拉住陆某某的自行车后架,之后双手卡住陆某某的脖子,将其扳倒在地,企图强奸,但发现附近有人过来,便抢走陆某某的自行车。附近群众闻讯赶到后,被告人杨家福将自行车藏放在甘蔗地里后躲藏起来。后被群众找到自行车并归还陆某某。

    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杨家福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家福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家福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执行数罪并罚。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没有得逞,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杨家福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家福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家福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杨家福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