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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为捕鱼向河流投农药分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28 09:44:29
本网讯(黄丽研) 梁新、龙海和林达一起去河里毒鱼,梁新将一瓶农药“敌杀死”农药全部倒入河里,然后打捞被毒死的鱼。该河流是该镇水厂的水源,案发后,该镇水厂停止供水一日,对镇上及周边村寨村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群众因为没有饮用水而产生恐慌的心理。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林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2月27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6日,梁新邀龙海、林达去毒鱼,当天12时许,三人来到西林县古障镇周约村上石拉水库上游河段约一公里处,梁新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杀死”农药全部倒入河里,随后三人一起往河道下游打捞被毒死的鱼。因上石拉水库及其上游河段是古障镇水厂的水源,案发后,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一日,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梁新等三人投放的“敌杀死”农药成分为甲氰菊酯。 一审法院认为,林达、梁新、龙海向河里投放农药“敌杀死”造成流动河水污染,威胁到下游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龙海、林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林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林达、梁新、龙海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三人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林达、梁新、龙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林达从轻处罚,对梁新、龙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决定对林达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梁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龙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达、原审被告人梁新、龙海向河里投放农药“敌杀死”造成流动河水污染,威胁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梁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龙海、上诉人林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上诉人人林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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