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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送20万“感谢”征地办人员被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4-02-28 09:51:38


    本网讯(韦建松)  为“感谢”征地办工作人员在征地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一农民送上20万元。近日, 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对该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善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现年48岁的刘善文是象州县农民,小学文化。2010年左右,刘善文承包了象州县象州镇城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斗蓬岭”400多亩地。2011年1月,象州县人民政府南区路网工程实施,决定征收位于象州镇城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斗蓬岭”的果地作建设用地。后刘善文得知负责征收该地块工作的是县征地办的李世明(另案处理)后找到李世明,多次明示或暗示如得到青苗补偿费后将给予李世明“好处费”。后李世明利用职务之便,在征收工作过程中给予刘善文“帮助”,使刘善文如愿以偿。在得到青苗补偿费后,为了感谢李世明在征地补偿方面给予的帮助,于2012年1月份的一天,刘善文送给李世明一张价值人民币200706元的工商银行卡,并用手机短信将银行卡密码告诉李世明。

    在得知自已涉嫌犯罪后,2013年4月25日,刘善文主动到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向李世明行贿20万元的事实。李世明受贿案发后,在刘善文的积极配合下,纪检部门对李世明受贿的20余万元得已追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善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刘善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办案部门进行追赃工作,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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