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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跨省制售伪劣农药 发财梦碎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28 10:21:33
本网讯(金龙 兴成) 两个农民与一个化工厂经理因发财心切,“合作”雇人干起了生产假冒伪劣农药赚钱的营生。结果,不但发财梦碎,还获刑受罚。二月中旬,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三名主犯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对从犯李善峰(雇员)单处罚金1.5万元(上列罚金均已缴纳);没收已扣押的伪劣农药、犯罪工具及非法所得2万元。 临近不惑之年的袁高岭系江苏新沂市某村农民,其与山东郯城县某村的农民李善江、江苏徐州市某化工厂业务经理吴继松均系朋友关系。农民老袁深知农药是农业必须品且逐年涨价,觉得是条快速致富的门路,经与李、吴合计,决定“桃源三结义”,合作制售假冒伪劣农药挣大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7月,袁、李、吴3人商定由吴经理提供农药的主原料和包装材料,袁、李2人自购辅材负责生产,由吴收购制成品并每吨付加工费400元。同年8月至11月,袁、李雇佣李善峰和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沭县3个村庄假冒济宁市某化工厂、辽宁省某农化公司的名义生产农药。2011年12月5日,临沭警方在某村制药现场查扣农药2920箱,经鉴定,这批农药为不合格产品,案值金额204400元。警方当场将李善峰抓获;2012年8月李善江投案自首;2012年10月袁高岭被新沂市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袁高岭非法所得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善江、袁高岭在生产、销售农药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吴继松为2被告人提供生产材料,并收购该2人生产的伪劣农药,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管制度和工商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善峰受雇为犯罪人生产不合格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李、袁、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善峰系雇工,并未参与经营活动,系从犯;伪劣农药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吴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高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退缴非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善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均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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