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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核实散布表嫂有外遇被判道歉赔一千
发布时间:2014-03-04 12:00:12
本网讯(易忠东 刘为嵩) 一男子未经核实对表兄说表嫂有外遇,表嫂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要求张一松向李丽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判决。 2013年6月8日晚,原告之夫赵天猢在被告张一松处聊天时,张一松告诉赵天猢:表嫂李丽与男子王某关系很好,王某还给李丽购买了手机。赵天猢回到家后,连续几天因为此事与妻子李丽吵架并摔坏了其手机,还动手打了李丽。李丽得知丈夫赵天猢殴打自己的原因是表弟张一松讲自己有外遇造成的,遂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一松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和医疗费。 在庭审中,张一松表示,表兄赵天猢在聊天时称老婆已走了五六天,李丽不肯告诉表兄自己的行踪,引起表兄的猜疑并有离婚意向。自己在与表兄赵天猢明确表示,自己所说是道听途说,不知是否真实。两人闲聊时没有外人在场,并没有将事情扩大化,原告也并没有因此事造成社会综合评价的降低,迄今为止,知情的范围仅限于原、被告两家人。原告的伤不是由自己打伤的,被告无任何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夫妻关系紧张时,未经核实真实情况,就跟原告丈夫说原告与王某关系很好,王某为原告购买了手机的话语,在当时特定场合及生活常识、语言习惯,实际上说原告有外遇。这加剧了原告夫妻的不和,以致双方发生争吵,原告丈夫对其进行殴打。被告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夫妻关系严重的影响。因此,被告已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考虑到被告并未在公开的公共场合宣扬,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认为过高,给予1000元较为适宜。因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被告已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不另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500元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医疗费发票,且原告的伤情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支持。 张一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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