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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作者: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廷生   发布时间:2014-03-04 10:02:46


    当前,全国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是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的新实践,也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要求。

    增强同群众的感情,自觉坚持司法为民。

    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实现人民性的动力源泉和思想基础。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要把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像解决自己亲人的问题一样认真负责对待。要学会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体察百姓的疾苦。体会他们打官司的酸甜苦辣。在执法办案中也要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切实对当事人负责,虚心受当事人监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要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充分展现人民法官的亲民形象,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问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为民。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人民法院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重心始终不偏离司法为民的的方向要求。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注重研究学习群众语言。法官办案,特别是下基层、进社区,语言要“入乡随俗”,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

    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增强司法为民本领

    司法为民能否落实,关键在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程度。首先,要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增强司法为民的本领。要紧紧抓住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通过履行好本职工作,审判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个纠纷,实实在在为民司法。提高司法能力,最重要的是实践锻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体察社情民意,积累经验,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学会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成长进步。其次,要切实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在思想上真正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入脑、入心,变成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在审判工作中集中精力,认真做事,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裁判书,处理好每一个群众来访,执行好每一个案件。在工作态度上切实克服“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树立文明司法、为民爱民的良好作风。在行为举止上时刻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遵守司法礼仪,以文明司法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信任,提升法官职业公信,提高司法权威。第三,要养成“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对一名法官来讲,“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公平正义这两条底线是重合的,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位外国法律名人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每个法官都要牢固树立“一心为民”的价值观,注重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文明高效司法。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发展的硬道理,是第一要务。一是坚持公正司法。“一槌千钧,法在人心”,人民群众把法院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看得很重,期待很大。法官要深深体会法槌落下的责任。一槌敲响,应当体现的是司法公正,老百姓的信任,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法官要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二要坚持高效司法。人民群众既期待公正,也期待高效。效率涉及经济发展、群众利益、社会情绪。尽快给当事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了断,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要抓紧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三要坚持文明司法。法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种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法院、法官的尊严和形象。要在言行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权利,做到既严肃,又亲和,实现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统一。实际上,这些也是内在品质的外在表现。

    完善便民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诉讼。

    首先,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便民立案工作机制,探索方便当事人递交诉状、交纳诉讼费、预约立案、法律咨询的方式方法;做好诉讼指导工作,全面全程向当事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增强诉讼的透明度,全面实施好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积极推行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制度,使当事人对官司输赢形成正确的法律上的判断。其次,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真正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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