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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酒后起色心入户强奸未遂赔款领刑
发布时间:2014-03-05 11:21:41


    本网讯(兰有斌 梁弄璋)  一男子因酒起色欲行奸,结果赔偿两万,还被判刑。3月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被告人强国民,1969年生,江油市丘区乡镇农民,初中文化,嗜酒成性。2013年10月7日晚上9点,强国民喝了半斤白酒后,就醉醺醺地去撒尿。路过邻居家,透过未拉窗帘的窗口,发现丰满性感的中年妇女于某独自在家,穿着睡衣看电视,卧室门没关。强国民就翻越于家围墙护栏,进入于某的卧室,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于某拒绝,并把他推出院墙大门外。这一推,强国民发现于某的睡衣半透明,里面似乎还是“真空”。这一想,强国民欲火炎炎,又翻入于家院内。见于某已关了卧室的门,他便猛踢,用淫秽语言要求于某“开门”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某不胜其扰,便打电话报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国民向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强国民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国民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强国民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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