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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死亡 三单位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3-07 13:03:35


    本网讯(李勇胜)  建设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本应在未完工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意外,因疏忽大意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关防护措施,致使他人驾车死亡。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三家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263000元。

    2013年1月,中交第一工程公司承建了省道209线阿克苏—温宿县公路非机动车道的建设,同年6月,在其承建的非机动车道K3+400处西侧路基出现下沉现象,温宿县新城区管委会要求负责该路段的供排水施工的新疆华强公司与中交一公司第一工程公司负责维修。后新疆华强公司按照温宿县新城区管委会的指示将用维修道路的沙子堆放在阿温大道固定测速点非机动车道处,用于封堵路基下降路面,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013年6月28日凌晨1点,王江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到该处时,由于未看清路面情况,撞向该沙堆后侧翻倒地受伤,经农一师医院抢救6天后无效死亡。王江妻子将中交一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温宿县新城区管委会及新疆华强公司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害47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交第一工程公司施工的阿温大道非机动车道还未竣工验收通车,其未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具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温宿县新城区管委会作为管理机关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新疆华强公司是受管委会指示堆放沙子过错程度较小应承担10%责任,被害人王建驾驶电动车未带头盔及存在采取措施不当,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当2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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