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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农民疯狂盗窃7辆摩托车获刑罚1万
发布时间:2014-03-07 11:59:34


    本网讯(易紫阳)  2014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裁定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陆国燕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判决。

    陆国燕,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1978年2月出生,文盲,农民。因盗窃,2000年10月3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又因犯盗窃罪,2003年9月、2005年1月、2011年6月分别被广东省珠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年、十一个月,2011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回到百色后,又因涉嫌犯盗窃罪, 2012年10月2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逮捕。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国燕于2012年6月中旬至8月初期间连续七次窜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实施盗窃,共盗窃得7辆不同品牌的摩托车,后以低价转卖他人。2012年9月,陆国燕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该案指定由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被告人陆国燕所盗窃的七辆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被盗七辆摩托车的总价值为31,000元。陆国燕提出,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过高,申请重新鉴定。对此,田阳县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特依法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经过复核,作出原价格鉴定标的的7辆摩托车复核价格为31,000元的复核裁定结论。

    原审被告人陆国燕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盗的摩托车鉴定价值过高,从而导致一审判决对其的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被盗物品经有资质部门的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对价格鉴定结论质疑无相关证据佐证,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陆国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陆国燕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根据陆国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陆国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属于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因此,其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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