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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司机双车上演“调包计”盗窃铁粉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3-07 11:04:27


    本网讯(韦林汕)  四名从事运输业的个体司机,在给柳钢运输铁矿的过程中,上演了双车调包计,利用套牌假冒车子过磅,从中盗取铁粉,私下卖给其他矿产公司,造成价值5万多元的铁粉被盗。3月5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二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双车调包盗取铁粉二十吨

    汤文杰、颜露雄系从事运输业的个体司机,两人共同商量欲在运送铁矿的途中窃取铁矿中的一部分,然后私下销赃。两人联系了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某矿业有限公司矿场的负责人左老板,与其谈好收购价钱。

    2013年1月17日8时许,汤文杰找来个体司机李双喜,二人分别驾驶A号和B号两辆货车到柳钢供货商某矿产品加工公司装货送到柳钢烧结厂,装满两车规格为怀集60#粉铁矿后,先由一人驾驶B号车将铁矿拉至左老板的矿场,将车上20.1吨重的铁矿卸下给左老板,再由另一人将A号车换上B号车假车牌,假冒B号车取样过磅办好卸货单据,将该单据给B号车用于将余下的铁矿拉至柳钢烧结厂料场卸载铁矿。尔后,将假车牌换下,用A号车再过一次磅,又获得一张卸货单据用于A号车到柳钢烧结厂料场卸载铁矿。

    次日,颜露雄到左老板的矿场找其结账,上述盗得的20.1吨重怀集60#粉铁矿卖得人民币10000余元。李双喜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汤文杰、颜露雄将余下赃款平分。经估价鉴定,被盗的铁矿价值人民币16683元。

    故伎重演被识破

    2013年1月19日11时许,汤文杰和颜露雄经事先预谋后,找来个体司机李双喜、邓崇飞,四人驾驶两辆货车到柳钢供货商某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装货送到柳钢烧结厂。装满两车规格为怀集60#粉铁矿后,四人故伎重演,用第一次的双车调包计,盗取了46.53吨重的铁矿卖给左老板。

    颜露雄、邓崇飞拿着伪造的单据驾驶货车把车上余下的铁矿拉至柳钢烧结厂料场卸载铁矿时,该厂员工发现情况可疑便将汤文杰、颜露雄、李双喜、邓崇飞四人拦下带到柳钢武装保卫部调查,发现B号货车上的铁矿数量与卸货单据上载明的数量不符。次日,汤文杰、邓崇飞再到柳钢武装保卫部接受调查时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将李双喜抓获归案。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颜露雄抓获归案。

    庭审现场针锋相对

    2013年10月11日、11月12日,柳北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展开激烈的辩论,法院根据双方的辩护意见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事实调查。

    对于公诉机关对起诉书第二起盗窃系犯罪未遂的指控,经法院查明,四被告人私自将铁矿拉至收矿人左某的矿场,将车上的部分铁矿卸下卖给左某,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犯罪行为已达既遂状态,因此,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成立。

    对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计算被盗铁矿的数量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因计算方法错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次盗窃的铁矿数量超出了四被告人的实际盗窃数量,第二起盗窃铁矿的数量应为46.53吨。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

    对于被告人汤文杰、李双喜认为其2013年1月17日虽然去运送铁矿,但在运送过程中,二人均没有盗窃铁矿的行为的辩解,经法院查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汤文杰、李双喜、颜露雄2013年1月17日盗窃20.1吨铁矿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的该辩解不成立。

    对于四被告人认为公安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的辩解,经法院查明,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且有“五项检查”健康体检表、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及被告人的讯问录像光盘予以佐证。因此,四被告人的该辩解不成立。

    对于被告人和其辩护人认为估价鉴定结论书对被盗铁矿的估价过高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是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被盗铁矿的品名、规格及状态等相关参数、购买日期,结合价格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其鉴定单价为830元一吨并无不当。

    四被告人犯盗窃罪获刑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文杰、颜露雄、李双喜、邓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汤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颜露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双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崇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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