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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离家“公公”怒诉索彩礼获部分偿付
发布时间:2014-03-11 09:23:04


    本网讯(任秀丽)  3月1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刘光明一次性返还曹陆坤彩礼款20000元。

    2008年1月,刘光明之女刘莹经人介绍与曹陆坤之子曹峰相识,同年10月两人订立婚约,期间曹陆坤给付刘光明彩礼款28000元,2009年1月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 同年12月生一女曹露,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莹在一次因生活琐事和曹峰吵架之后,便离家出走,在儿媳妇离家三年多以来,曹陆坤因给儿子曹峰娶媳妇到处举债,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一怒之下便将刘莹诉至法院索要彩礼。

    法官接收这一案件后,想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给曹陆坤打电话未打通,法官一行便去曹陆坤家,一进家门便看见房子破旧,家徒四壁,70多岁的曹陆坤现在还要照顾3岁的小孙女,在了解了案件详情后,也了解到曹陆坤生活情况确实困难之后,法官便将刘光明传来,给他说明了曹陆坤家的生活状况,以及询问其女儿刘莹的情况。同时,法官告知刘光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起初,刘光明有抵触情绪,称收取了曹陆坤28000元彩礼属实,但不同意返还,原因是自己的女儿已经结婚,还有女儿在怀孕期间患上了乙肝,这几年给其看病也花掉了不少钱。刘光明对结婚理解有误,认为两个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便是结婚,就不存在返还彩礼之说。经法官耐心的讲解与劝导,以及与曹陆坤协商,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上述协议。(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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