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官风采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情到深处“矛盾”开
作者:李金格   发布时间:2014-03-13 13:38:20


    情到深处花自开,爱到浅初叶自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潇非常喜欢这句话。几年来,她在执法办案中始终用真情阅卷宗、用真情分析案件的来龙去脉、用真情把1600多矛盾纠纷案件解开、也用真情赢得了群众的满意的赞扬,先后被授予 “全市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全市三零竞赛活动优秀法官”、“全省法院办案能手”、个人二等功等荣誉。

  在急当事人之所急中办案。在诉讼中能及时结案、及时得到赔偿是受害当事人的最大心愿。劳动者为了申请工伤认定,只好首先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可进行两次劳动仲裁、一次工伤认定、六次民事诉讼、两次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最长可达三四年。这对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来说真是“等白了头”。同时,也可能在期间因用人单位经营的不稳定性使得劳动者的获赔存在很大风险。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王潇始终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寻求结案途径,耐心细致向劳动者方讲解企业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及带来的后果;向对于用人单位讲解人为拖延结案不仅赔偿义务无法免除,并且赔偿数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增长,对双方都没利。这些年来,一件件这样的案件在王潇的认真分析讲解下,得到了及时结案,受到了双方人的共同称赞。

  在解当事人之所难中办案。在当前劳动纠纷案件中,取证环境越来越不理想,尤其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参加诉讼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取证难度越来越大。对此,王潇从不机械死板套用证据,适度、有效行使主动调查取证方法,穷尽一切查明事实的路径,寻求与案件客观事实尽可能相吻合的法律事实,让人民群众信赖司法。成某到木业公司应聘,试用期五天,第六天成某的左胳膊被机械挤断而截肢。成某要求木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而木业公司却称其试工五天后不见踪影,试工期间没有受伤,拒绝赔偿。两次庭审中,成某除提供其受伤后与该公司经理的通话记录外,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证据,只称“我就认识班长老景,老景不肯给我作证,我还能让老天爷给我作证?”成某和公司的反应态度让王潇隐隐觉得案件背后似乎有某种事实,她主动找到班长景某,试图了解相关情况,但景某得知来意后,直截了当地回拒“我什么都不清楚”。任凭解释、开导,景某仍只字不提。王潇也想过,依证据规则的要求,完全可驳回成某的诉请,但这样的裁判公平吗?她自己都怀疑,必须从景某身上找到突破口!她以程门立雪的精神,多次到景某住所了解情况,最终景某坦言了成某到公司试工及受伤的过程,使这起案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圆满结案。

  在为当事人握手言和中办案。随着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如果一味适用法律裁判,只能在法律层面上结案,与法官所承载的社会责任相比相差甚远。这是王潇在多年办案中的体会。为在办案中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王潇下大力在调解上动心思、作文章。在去年李某等十一人与服装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李某等人认为服装厂违法将其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服装厂则认为李某等人违反规章制度,合法辞退,拒不同意支付。通过庭审,王潇初步判断李某等人在工作中有不当行为,而服装厂在管理上更存在漏洞,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因此,她召集双方试图调解,但单位代理人称单位坚决不同意。后来她冒雨驱车五十多里来到服装厂,向厂领导诚恳地指出了从这起案件暴露出的企业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厂领导被她的真诚所感动,同意了调意意见,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李谋也在王潇的劝说下认识到自己在这起案件中的不当行为,使案件在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情况下划上了句号。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近三年,王潇审理超过十人以上群体案件15批均以调解方式结案,12批即时履行,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