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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法院“三心二法”调解方式化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14-03-18 16:26:03


    本网讯(李志伟)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柔性功能,积极强化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效果,从调解实践出发,总结出了“三心二法”的调解方式。

    一是牢固树立调解“三心”,增强矛盾化解基础

    (一)诚心。以法官的诚心奠定调解的基础,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与其进行心灵上的沟通,使当事人在明法明理后主动接受调解意见。对胜诉期望值过高的当事人,告诉他“退一步海阔天空”;对于打“赌气官司”的当事人,向他讲“和为贵”的道理;对于经商遇讼的当事人,帮他分析时间与成本的关系。有了诚心,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就会拉近,矛盾纠纷也就易于化解。

    (二)耐心。针对不少当事人因难以理性认识纠纷本身而以诉讼发泄个人情绪的情况,不急于求成,以足够的耐心,体察双方当事人的忧虑,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心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耐心消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拉锯战”,指导双方冷静地看待、处理问题。

    (三)是信心。将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利益权衡的过程,坚定调解信心,秉承办案公心,充分认识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目的即请求妥善解决矛盾的愿望,切实把握双方争议焦点、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析法说理,换位思考,促使矛盾妥善解决。

    二是灵活运用调解“二法”,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

    (一)冷热调解法。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梳理,灵活制定调解计划。对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要“趁热打铁”,尽快安排调解,避免矛盾复杂化,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对于案件情况较复杂、当事人情绪较激烈的案件,要进行“冷处理”,待条件成熟再继续调解。否则在案件尚未完全理清的情况下贸然调解,无的放矢,可能使矛盾越调越大。

    (二)背靠背调解法。有的案件当事人积怨较深,庭上相见互不相让、剑拔弩张,更有甚者大打出手。对于这类纠纷,通常进行单独沟通,息火调停,分别了解当事人诉求,并引导表达调解意愿。充分发挥居中调解的职能作用,情理法并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协调劝导双方,避免矛盾激化,找到诉求结合点。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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