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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货款起纠纷 谷城法院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4-01-28 10:22:57


    本网讯(王俊峰 刘峰)  岁尾年初,在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多方努力下,一起涉民营企业的定作合同纠纷在该院得到圆满解决,突出体现了办案的“三个效果”。

    原告谷城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铸造制作民营企业,与来谷城投资建厂的被告江苏徐州铸强工程机械厂建立有长期的业务关系。2011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为: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图纸加工工程配件,被告分期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

    后因故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双方中止了业务关系。经结算,截止2013年6月底,徐州铸强工程机械厂尚欠谷城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配件款230余万元,但徐州铸强工程机械厂提出因产品质量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双方就偿付货款未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导致纠纷产生。

    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85万元。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杨世海发现,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系客户间的竞争使原、被告相互误解,且原告尚有为被告定作剩余的100余万元的库存产品积压。

    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减少损失,案结事了的目的出发,在分管副院长陈太辉的指导下,庭长刘峰、主审法官杨世海通知谷城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铸强工程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明德、马运强到一起协商解决。

    通过辩法析理,分析利害关系,相互沟通交流,使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25万元的债权,被告放弃反诉请求,对余款205万元的货款,由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前分期清偿。此外,对原告积压的100余万元的库存产品,被告表示自愿帮助联系客户销售。

    1月24日,是传统的农历小年,徐州铸强工程机械厂的首期偿付款50万元,按照双方商定的还款协议,按期汇入谷城双银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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