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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中院全面推行“审限管理一支笔”
发布时间:2014-03-19 14:14:15


    本网讯(张俊 朱源)  为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审判流程,2013年起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出台了《审限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运行一年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2014年乌市中院正式出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案件延长、不计入审(执)限的审批权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案件审批由本院专职审委会委员负责,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流程。此举措也是中级法院2014年度工作中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亮点一:专职审委会委员负责制

    该办法规定,对具体案件延长、不计入审(执)限的审批该本院专职审委会委员负责,根据案件类型在时间点上进行严格区分。刑事案件在审限届满15日前向专职审委会委员提出申请延长,并向上级人民法院层报批准;民事案件在审限届满10日前向专职审委会委员提出申请,需再次延长的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民事案件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提出申请;行政案件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专职审委会委员提出申请延长并向上级人民法院层报批准;申请再审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专职审委会委员提出申请。案件承办人提请审限变更均通过案件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在审限变更审批表中写明提请审限变更的事由,案件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时效性得到了有效增强,审判工作更加公开、公正、高效、有序。

    亮点二:解决群众反映的“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统一尺度。乌市中院“审限管理一支笔”制度严格遵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延审及不计审限的具体情形,将这部分案件的审批权限交由审判经验丰富的专职审委会委员负责,有效地统一了审批尺度,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提高效率。办公规定案件承办法官需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届满时限之前提出申请,督促承办法官在审限内科学严谨地安排审判事务,在审限内适时控制审理周期,有效杜绝办案中的“慵懒散拖”现象。

    规范明确。该办法对案件延审、不计审限的申请时限、审批流程、审批权限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标准更加具体,审批工作更加体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落实责任追究,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中止、延长、中断、扣除审限手续的,案件管理系统一统计为超审限案件。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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