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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9万“变”18万 男子不愿还额外款
发布时间:2014-03-19 16:12:55
借款9万变十八万 男子不愿归还额外款 原告称,被告赵喜文、李海玲因做生意缺乏流动资金,分三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1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被告称,自己第一次借款6万,第二次借款3万,共两次。后原告称借款到期需更换借条开始算利息,当时会计不在,前两次的借条未带走,故产生的第三笔9万情况不属实,自己只承担所借的9万元而非18万元。 来源:
中牟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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