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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参与群架致2人死亡一审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4-03-27 11:59:58


    本网讯(高喜朝 谭凤明)  家住湘潭市的刘武长年与江湖“兄弟”混日,唯“义气”是重,置国法与家庭不顾。为逞哥们义气,刘武先后于1998年10月15日和2010年10月16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两人死亡。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刘武有期徒刑十年。

    1998年10月12日中午,刘武一“兄弟”(已判刑)发现自己停放在租住房一楼的白色“新大洲”90型女式摩托车不见了,怀疑摩托车被盗与房东宁某有关。同年10月15日下午,刘武应该“兄弟”之邀与其余四人一同到房东家,在该“兄弟”的指挥下,刘武等人各持一把杀猪刀朝房东一顿乱砍,刘武砍了房东大腿一刀,几人将房东砍倒在地后逃离了现场。不久后房东死亡。经鉴定:房东宁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全身多处引起大量失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0年10月16日,刘武另一“兄弟”周某(另案处理)的妻子孙某与被害人叶某之妻官某存在借款纠纷,周某因此与官某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但周某仍心生恨意,遂于当日晚18时许纠集刘武等四人去教训官某,官某的丈夫叶某上前阻拦,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刘武等人对叶某一顿拳打脚踢,在打斗过程中,另两人持刀连捅叶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叶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击胸、背部致右上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后经湘潭县法院主持调解,刘武一次性赔偿宁某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取得其家人的谅解;一次性赔偿叶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其家人的谅解。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武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武起次要作用,次从犯,并在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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