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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刘先超   发布时间:2014-04-04 14:03:40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无疑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该规定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三个月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来看,在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贫困山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还存在以下六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愿上。裁判文书上网是倒逼司法公正的“利器”,需要每个法官自觉参与、认真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仍拘泥于传统办案习惯,重审判执行轻司法公开的陈旧理念根深蒂固,“阳光”司法意识不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文书上网前需要开展技术处理、修改核对和编辑上传等工作,不上网的文书还要制表报批,势必增加办案工作量,一些法官不重视、怕麻烦,消极被动对待裁判文书上网,导致文书上网率偏低。

    二是文书质量不够高,不敢上。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自信的具体体现,但这种自信需裁判文书这个“优质司法产品”做支撑。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少贫困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裁判文书在标点用语、证据分析、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瑕疵,质量还不够高,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缺乏足够自信,担心文书上网后会引起社会公众挑刺找错、引发网络舆情事件,并因此增风险、出洋相、担责任,不敢大胆、全面地落实裁判文书上网的各项要求。

    三是操作技能不熟练,上不好。裁判文书上网需要每个办案法官亲自操作,并能熟练操作裁判文书纠错系统和裁判文书信息屏蔽系统,对法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两个系统的操作水平提出较高要求,但因部分法官对文书上网有关规定理解不透、多数大龄法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偏低、两个系统应用时间不长、系统应用技能培训不够等因素,影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质量。

    四是考评机制不完善,上不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只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统计通报、上网率考评和督促检查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且对法官及相关操作人员如何追责、院庭长如何担责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加上基层法院内部尚未形成有效管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管理机制,不能有力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五是范围对象不详尽,上不全。虽然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湖北高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上网的裁判文书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还是不够详尽,对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否包括决定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单指民事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还是包括含有调解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含有调解内容的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定书是否应当上网,应当删除的“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是否包括姓名和出生日期等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拿捏不准,把握不好,易出现该上的不上、不该上的也上等问题发生。

    六是基础数据难提取,上不准。计算裁判文书上网率所需的生效裁判文书数和不上网生效裁判文书数这两项基础数据,目前还无法直接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提取,让办案单位申报又不一定客观,从案卷中提取工作量太大且时效性太差,因此难以准确、及时反映裁判文书上网率。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健全完善现行裁判文书上网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上网范围、责任追究、考评管理等内容,做到规范具体,操作性强。二是简化裁判文书上网环节,确保文书上网及时准确,提高文书上网质量。三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无缝对接,为直接提取基础数据,准确计算裁判文书上网率奠定基础。四是组织开展裁判文书上网技能专题培训,提高裁判文书上网水平。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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