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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野外烧杂草引发山火自首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11 09:30:28


    本网讯(廖长春)  4月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林大胜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2014年1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林大胜携带耙子和打火机到位于泰宁县“苏北坑”山场山脚下的责任田里清理杂草。被告人林大胜用耙子将田中杂草耙到离山脚二米处堆放,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焚烧,因火苗跑火,不慎引发鱼川村“苏北坑”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6.2亩,林木损失价值35122元。

    2014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林大胜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4年3月25日,与被害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林大胜补偿林木损失费12000元及支付打火工资2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大胜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6.2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35122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林大胜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扑救灭火,并支付打火工资,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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