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订婚后未登记结婚 男方诉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4-15 10:24:02


    本网讯(杨玉婷)  2014年3月25日,陕西省长武法院亭口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由被告王立贤返还原告刘玉民彩礼款40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原告刘玉民之子与被告王立贤之女于2013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订立婚约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元,但刘玉民之子与王立贤之女因琐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财礼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款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虽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