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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看诈骗行为的认定
作者:黄武明   发布时间:2014-04-15 15:10:11


    【案情】

  2011年12月间,农民张平华与刘相知(1975年出生)认识,张平华对刘相知说想找个老婆,刘相知答应帮他找对象。于是俩人到贵州省某市。刘相知给张平华介绍了当地的一位姑娘,在未到过女方家中了解的情况下,张平华就给了刘相知4万元作为结婚礼金,该女子随即就跟着张平华回到张平华家乡,并在张平华家中住了两晚。之后,张平华提出要与其打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就再也没有回来。2012年元月6日,张平华把此种情况告诉刘相知,刘相知于是向张平华出具了收条,证明代为收取了4万元的结婚礼金,并承诺在半年之内为张平华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所收4万元礼金。但刘相知既未为张平华介绍对象,也未退还4万元。

  【分岐】

  对本案是否应当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审理,还是作为刑事案件诈骗,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属于诈骗犯罪,当事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刘相知与张平华认识后,知其想找个对象成家,于是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张平华骗至贵州,以向张平华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张平华的结婚礼金。而张平华则听信刘相知之言,盲目给了刘相知4万元,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在本案中,张平华是给了刘相知4万元,而刘相知为张平华介绍对象不成后,向张平华出具了代为收取4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半年之内如若不能为其介绍对象则退还4万元礼金,故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客体上本案侵害的对象是张平华合法的4万元收入;客观要件上,刘相知是以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以向张平华介绍对象为由骗取张平华的结婚礼金;主体上刘相知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上,刘相知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故本案刘相知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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