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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作者:黄建平 缪光明   发布时间:2014-04-15 09:18:11


    诉讼制度中的“申诉”一词是由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移植而来,又被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新涵义,其已超越了申诉一词的本来含义。古代的申诉是指在皇帝外出时,当事人或他人于路旁迎车驾所作的控诉,属于向皇帝直诉制度中直诉方式的一种。现代的申诉也即为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本指公民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陈述自己意见的行为方式。但由于诉讼法的移植,导致许多词典在解释申诉时不得不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再作解释。如《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中就对申诉作两种解释,除了上述一种解释外,还解释为“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区别申诉与申请再审,许多学者便仍将申诉定位于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概念,认为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如果仅在这个意义上进行定位,笔者倒能苟同这一通说,其具体内容为:申诉是公民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诉讼法上的一项权利,申请再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申诉权通过民事诉讼法得以实现;申诉的主体较为广泛,而申请再审的主体仅为当事人;申诉的时间无限,而申请再审的时间有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为裁判生效后二年;申诉可向人大、信访、检察院、法院等机关提出,申请再审仅可向法院提出。

    区别两者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分流大量案件,把申诉的案件依申诉处理路径解决,从而彻底摆脱法院工作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新民诉法刚颁布时,就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民诉法已将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之诉,并由此提出两者的区别。除了与上述申诉、申请再审的区别相同外,再审之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必然引起再审程序,而申诉只能引起人民法院的再审渠道,要进入再审程序尚需权利机关依职权启动。另外,再审之诉有案件范围之限,申诉则无范围之限。尽管如此,其所表达的内容绝大部分仍是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并未完全将再审之诉的意义表达出来。我国审监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再审之诉这一诉讼法上的规范性程序,但目前申请再审距离再审之诉究竟有多远,却很有必要探究。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十六章规定的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这一程序里,没有规范申请再审的诉状形式、没有明确的管辖法院、无复查程序规定、亦无进入再审程序的具体的可操作标准或规定等。笔者想要表达的是,作为一个诉讼程序,应当包括其应有的内容。而在我国民诉法的第十六章里,通篇都是监督程序的内容:法院自身(院长)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当事人监督等,既缺乏作为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也缺乏作为诉讼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笔者认为,民诉法在设计上应当程序、监督分而置之,不应含混模糊、不伦不类。这也可以作为再审之诉程序的立法要求,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监督相比,虽方式相似,但本质不同。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再审之诉,无论其是否合理、合法,均应引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对进入再审程序具有或然性,当申请理由不被法院接受即不符合进入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将通知驳回申请。而符合条件的则可结合法院的再审。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厘清。

    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其性质是一项民主权利,法律依据是宪法。主体没有严格的限制,申诉不受时效的限制,不必然引起再审,当然也是发现错案的途径。处理方式上,只能是口头和书面答复,不能用裁判解决。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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