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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张弛有度的社会管理“司法触角”
——湖南省怀化洪江区法院奏响社会管理创新乐章
作者:李恒超   发布时间:2014-04-17 10:59:50


    “敢于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善于在保持司法适度谦抑的基础上正确地界定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的功能定位,是法院工作适应当前社会形势变化不可忽视的课题。我们既要积极有为,又要坚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怀化洪江区法院党组这样阐述他们对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解,这也成为全院上下的共识。

    2013年以来,怀化洪江区法院努力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扮演重要角色,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真正做好找准司法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探索能动司法助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路径和新方法,切实做到多在源头化解一个矛盾,多堵一个制度漏洞,多影响教育一批群众,多树一分正面形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能动地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司法服务方式,设身处地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大机制 凝聚矛盾综合化解新合力

    涉诉矛盾纠纷综合化解体系,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益探索和有效手段,对于构筑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2012年9月,洪江区工委、区管委确定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重点落实在社会和谐稳定等领域,实行“领导小组抓决策,小组领导抓版块,牵头单位抓项目”的工作模式。洪江区法院作为此次工作的联系单位之一,通过加强源头预防、矛盾排查、诉调衔接、宣传指导、法律救助、考核保障“六大机制”建设,与信访局、乡镇共同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宗旨牵头、法院主导、多方参与”涉诉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新格局。法院明确了院内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新桥居委会信访工作示范点设立了诉调衔接中心,安排各庭室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及时处理示范点的各类案件,调解基层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制宣传等。同时,在川岩社区挂牌成立人民法院调解指导中心,整合人民调解、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功能于一身,实现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

    八年前,法院曾审理了一起佘某与湖南洪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由于佘某对法律理解的不完善,主观地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又不能采取合法的途径达成诉讼目的,只是简单地采取起诉、上诉到再起诉、再上诉的程序,不断地向法院诉讼,从此陷于诉讼泥潭,从2004年开始至2012年止,历经洪江人民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初审、三次二审、一次重审,一次再审,每次或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被维持原判。为了达到信访人目的,信访人佘某多次向省高院、市中院、洪江人民法院、洪江人民检察院申诉信访,但由于证据、事实及法律方面的原因,信访人的要求均没有得到合理答复。2013年年初,重新调整后的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办理,要求经办人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妥善解决信访人的信访要求。为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息诉息访,院党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区工委、区管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在上级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决定对信访人给予适当的司法求助,争取使信访人息访。经过办案人员多方努力,信访人佘某终于同意了洪江人民法院意见,至此一起历经八年的诉讼信访案终于成功化解。

    大调解 创新机制解纷减压促和谐

    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切实发挥司法这一纠纷终结机制的作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要针对社会矛盾多发和集聚的特点,不断创新诉讼调解工作机制,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建立庭审中必调、休庭后必调、判决前必调、执行中必调等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动人民调解,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2012年5月,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某中学退休教师张某在乘坐公交汽车时,被车门夹住之后不慎摔伤,经医疗机构鉴定之后,定为九级伤残。张某要求汽车公司赔偿3万余元,但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庭长钟鸣与该庭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实际情况之后,通过庭前、庭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动员中学、城管队、建设局等各种社会力量上门做工作,共同对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庭和解,并且当庭兑现,该起纠纷也得到圆满解决。参与此案调解的中学教师谢某说:“法院判决看似很容易,但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啊!”

    2013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61件,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63.35%,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大帮教 帮失足少年找回人生航向

    完善犯罪矫正机制,加强特殊人群帮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之一。案件的审理开始,矫正工作实际已经开始,办案法官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把案件审理过程当作对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矫正过程,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要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时时处处体现司法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

    李某,18岁,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幼父母离异,性格孤僻的李某,因结交不良青年,就因一些琐事,为寻求报复纠集多人持钢管、刀具等器械寻找“仇人”斗殴。当自己被判处刑期的时候,这位青年才真正意识到自己已经走上了一条犯罪的道路。如今,该院刑庭的法官们,多次通过写信、电话鼓励他,让李某真正感受到了法官对他的真情、关心。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就案办案并不难,但作为法官,面对这一张张青春的脸庞,不能一判了之,要打开他们的“心结”,帮助其重新做人,让其感受社会的和谐和司法的温暖。

    大服务 司法公开强化民主监督

    “近年来,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络沟通,切实增强了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省人大代表、区人大工委主任蒋昌永在院长走访座谈时提到。对法院工作而言,主动加强与人民代表联系,自觉接受人民代表监督,取得和加强人民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是一项硬指标、硬任务。一直以来,院党组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经研究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使人民代表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监督法院工作,接受人民代表监督工作多措并举,促进自身的发展。先后制定了《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方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面对面、多宣传”的方法开展联络工作,扩大代表的知情面,让代表在充分了解、知情的基础上,有效发挥监督法院工作的积极性。

    三年前,申请执行人陈某在焊割油桶时,因桶内余留汽油爆炸,导致陈某七级伤残。由于案件被执行人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陈某的诉求,案件成为积案。院执行局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的商讨、执行,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与看法。考虑到申请人家庭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执行局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联系,申请司法救助2万元。在人大代表的参与与监督下,法院向陈某兑现了执行款项,也给这起案件最终画上了圆满的休止符。

    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投身社会管理创新之中,通过主动参与、自觉实践,促进社会管理建设,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落到实处。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要务,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只有始终狠抓这一根本要务,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才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律保障。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严惩伤害青少年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妥善审结房屋拆迁、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妥善审结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债务纠纷和涉及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关乎民生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案件审判中,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妥善化解因征地拆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引发的行政争议,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中,努力破解执行难题,最大限度地提升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的实际到位率,减少和杜绝“法律白条”,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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