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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法院:七岁小孩被烫伤 执行和解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04 10:17:31


    本网讯(葛真聪)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以和解方式执结了一起儿童被烫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儿童的正当权益。

    原告黄某系七岁小孩,在被告王某家喜宴上因躲避鞭炮不慎坐在被告家滚烫的油桶里烫伤。造成背臀部、下腹部、双下肢多处特重型烫伤达全身面积25%,取皮植皮遗留瘢痕达30%,构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原告的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包括后续治疗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00806.00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对事发地点进行实地调查,与被告沟通协调,希望原、被告能协调处理此案,但因原、被告分歧过大,法庭最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8734.92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王某由于家庭十分困难,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父亲申请强制执行。经承办法官的多次组织协调,原、被告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6.6万元,并约定此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及当地群众对法院的办案态度及工作效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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