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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未成年人两次进校园抢劫学生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04 13:14:25


    本网讯(黄莉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本应有着美好的前程,却因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3名未成年人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20时许,罗明、罗羽生、罗速三人密谋后,窜到逻西乡某中学保安室实施抢劫。由罗速在门口放哨,罗明、罗羽生窜入室内对二十多名学生强行搜身,罗明还在窗台弄了一根钢筋进行威胁。2012年12月16日16时许,罗明、罗羽生、罗速三人经密谋后,再次窜到逻西乡某中学男生宿舍实施抢劫。三人窜入某男生宿舍,并将宿舍门关上。被告人罗明持一根钢筋进行威胁,然后逐一对在宿舍的约二十名学生进行搜身抢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明、罗羽生、罗速共同抢劫二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明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羽生主要负责搜身,将搜的钱交给罗明,被告人罗速主要负责在门口放哨,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罗明、罗羽生、罗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本着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罗羽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罗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罗明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罗明、原审被告人罗羽生、罗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抢劫学生财物,共同作案二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罗明是主犯,原审被告人罗羽生、罗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中未成年人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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