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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养老保险干部职务犯罪窝案三名被告获刑
作者:范春生   发布时间:2014-05-07 10:58:48


    辽宁省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原主任孙延军为首的三名干部利用农保基金外借所得利息的机会,两次刮分部分利息用于个人消费,同时孙延军还有个人挪用公款1830万元、与他人共谋挪用公款500万元的犯罪事实。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5日公布了对此案的终审判决书:孙延军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另两人构成贪污罪,均获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农保基金借给大洼县田家镇连斌物资站100万元,获取利息4.4万元。孙延军与单位会计张某、出纳员张某甲共谋,将所得利息按银行利率存入单位账户8000元,剩余3.6万元被三人均分用于个人消费。次年1月,中心将农保基金借给盘锦雨恒商贸有限公司100万元,获取利息5.6万元。孙延军三人再次共谋,将所得利息按银行利率存入单位账户1.2万元,剩余4.4万元被三人刮分用于个人消费,其中孙延军分得1.4万元,另两人各分得1.5万元。

    此前的2008年2月,盘锦个体业主马丹和孙延军、齐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齐某某从盘锦市民政局账户拨给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0万元,孙延军将此笔款用转账支票转入马丹事先借用的一公司账户。此间孙延军还将300万元公款借给马丹用于投资沈阳地铁工程项目。

    另外,2009年9月,孙延军个人决定将单位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定期存款330万元,为4名自然人在该合作联社贷款作质押担保;2011年6月,孙延军以一位亲属的名义成立盘锦天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出资者系孙延军,在经营期间,孙延军个人决定将单位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多次借给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累计1500万元。

    盘锦中院终审认为,孙延军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有自首行为,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三人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据悉,与孙延军合谋作案的马丹也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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