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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
作者:杨晶晶   发布时间:2014-05-14 11:51:22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被民众大会判处死刑到“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无一不昭示这这句话的精神内涵。

  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因受到“不敬神”“腐蚀青年”两项罪名的指控而被雅典的民众大会判处死刑。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等人劝说他逃跑,并买通了狱卒,为他安排了万无一失的逃跑计划。但是,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说,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就是法律,它是崇高和神圣的,必须得到切实的执行。他说:“我如果逃跑了,这项关于判处我死刑的法律就得不到执行,那么,民众大会以后就没有权威了。假如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法律得不到执行,没有权威,我们雅典城邦也就危险了。所以,尽管判处我死刑是个冤案,但民众大会既然已经作出了决议,我就必须服从。我要以服从死刑的方式,来维护民众大会的法律,树立法的神圣和权威.”说完之后,他就喝下了毒药。在苏格拉底的心目中,死是为了树立法的神圣性,提升法的权威,让大家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他认为这是维持城邦国家生存的唯一途径。苏格拉底的法律信仰,成就了罗马法几千年的熠熠生辉。

  主审“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官说了这样一句话,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辛普森判决后,受害者家属亦说,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这是美国,这是美国人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实质上是一种程序与规则的信仰,是对一种在自由而民主的社会中,解决利益和观念冲突的规则的信仰。信仰法律的实质,是企图将一些实质性的利益问题和观念问题转化成程序问题,并由此证成其正当性和合法性。

    信仰法律是真正实现民主自由之路,惟有信仰法律,才能让法治取代人治,防止专断、实现人人平等。如果不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还是以人代法,以道德代法,那么民主之路寸步难行。正是因为法治社会里,“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所以我们才可以骄傲的宣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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