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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帮助他人制造烟花爆竹引线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21 13:40:26


    本网讯(谭燕 刘玉淼)  5月20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明桂犯非法制造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8月,临澧县“兴发鞭炮引线厂”股东苏某(已判刑)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石门县新铺乡御驾沟村被告人杨明桂的老屋设立烟花爆竹引线地下制造作坊。被告人杨明桂明知苏某没有在石门县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帮助苏某设立烟花爆竹引线地下制造作坊,并受雇于苏某,利用自己在“兴发鞭炮引线厂”学得的制造烟花爆竹引线技术,替苏某制造烟花爆竹引线。2011年5月10日,该作坊被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缴制线药和引线,制线药和引线所含药物总重691公斤。经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查获的制线药和引线所含药物经检验鉴定为烟火药。

    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明桂到石门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明桂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该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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