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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盗窃一百四十余万的"铜件大盗"一审无期
作者:陈东升 汤倩倩 发布时间:2014-05-22 10:30:13
短短一个半月,在乐清一带活动的“铜件大盗”包某等一伙人或利用刀具砍伤他人,关进狗笼,或以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劫取加工厂的铜件产品近10吨,同时两年时间还盗窃三十余次,窃取铜件、钢片、铁芯、汽车等物品,抢劫、盗劫财物价值合计一百四十余万,5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包某无期徒刑。 2007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包某等人潜入乐清市某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持刀砍伤在公司巡逻的黄某,并将其关进狗笼,劫取紫铜件500千克,价值人民币34550元;同月,包某等人又窜至乐清一铜件加工厂,持刀威胁、捆绑苏某等四人,劫取黄铜8390千克及两辆五菱面包车,被劫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78613元;同年5月23日凌晨1时30分许,包某等人在一铜件加工厂,持刀棍威胁陈某,劫取紫铜产品700余千克,价值人民币68864元。综上,包某在一个半月共参与抢劫3次,劫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8万余元。 2005年4月至2007年5月,两年间包某还参与盗窃30次,窃取紫铜、黄铜、铁芯、车辆、现金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83万余元。 法院认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包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包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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