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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县“闹市抢劫金店案”一主犯被判无期
作者:马超 慈延年 张杰 赵帅 发布时间:2014-05-23 09:46:01
5月22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县“闹市抢劫金店案”一审宣判。刘志兴、张伟新、黄冬华三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刘志兴、黄冬华在互联网上相识后,遂预谋抢劫,并购买了枪支等作案工具,后黄冬华又纠集同学陆某(另案处理)参与,三人先后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附近的珠宝店、硕放街道溇金村村委会进行踩点。因陆牟借故退出,被告人刘志兴又在互联网上邀约张伟新参与抢劫。 后三被告人前往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名源金店继续踩点,因发生分歧,被告人刘志兴、张伟新借故离开无锡市。后两被告人在互联网上选择数省交界的江苏省丰、沛县附近的金店作为抢劫目标,并在宿迁市、沛县购买了摩托车、头盔、斧头等作案工具。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刘志兴、张伟新先后到沛县、丰县凤城镇欢乐买超市楼下的老凤祥金店进行踩点。次日20时许,二被告人携带枪支、斧头等作案工具闯入老凤祥金店,被告人张伟新持枪恐吓店员及保安,被告人刘志兴持斧头砸烂一节柜台取出部分黄金饰品,后被告人张伟新也砸烂另一节柜台取出部分黄金饰品,并逃离现场。 经鉴定,所劫黄金饰品计1307.99克,价值人民币529736元;起获的作案工具气手枪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兴、张伟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枪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被告人黄冬华多次预谋持枪抢劫,并且为犯罪准备了枪支等作案工具,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系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对三被告人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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