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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弟自制售卖"迷魂药 拍肩迷魂针"获刑
作者:章宁旦 邱小华 发布时间:2014-05-23 09:56:13
2013年6月底,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附近,一曹姓男子用毒针先后将两名女子扎晕,企图检验“迷魂针”的药性后在伺机实施抢劫。其被捕后,警方“顺藤摸瓜”一举将在网上销售“拍肩迷魂针”的不法分子的老窝端掉。日前,售卖“迷魂药”、“拍肩迷魂针”的表兄弟黎某、卓某被禅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1年10个月。 根据佛山禅城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底至2013年7月17日,黎某、卓某在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黄家阁小区26号3楼出租屋,以“倾城药业”、“湘南药业”等网络名称,通过互联网销售拍肩迷魂针、三唑仑、乙醚、GHB催情水、乖乖水、傻瓜水等迷魂药物,宣传称上述药物具有致人昏迷、支配他人等违法效用,以“黄天智”等虚假身份快递货物、收取货款。为掩饰罪行,发件人和收件人均使用假名。 2013年5月30日和6月19日,被告人黎某通过上述方式两次销售拍肩迷魂针给化名“卢小华”的曹某(另案处理),曹某于2013年的6月27日、6月30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附近两次使用上述拍肩迷魂针对被害人何女士、唐女士注射实施抢劫,致两被害人昏迷。 2013年7月1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黄家阁小区26号3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黎某、卓某,并查获三唑仑、拍肩迷魂针、乙醚、GHB催情水、乖乖水、傻瓜水等迷魂药物品一批,以及笔记本、快递单、身份证、银行卡、仿真枪等涉案物品一批。经鉴定,从被告人黎某、卓某出租屋缴获的“拍肩针”字样塑料瓶装无色液体检出东莨菪碱成分,被曹某注射入被害人何女士、唐女士体内的,正是东莨菪碱。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些迷魂药正是曹某在网上分两次向黎某、卓某购买的。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从被告人黎某、卓某出租屋缴获的“三唑仑片”“三唑侖片”系假药。 经统计,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黎某、卓某用来收取货款的户名为“黄天智”的银行账户内入账的涉案总金额为48万多元。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黎某、卓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并且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当以销售假药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黎某、卓某表兄弟二人搭档,经营起了迷魂药买卖生意。黎某通过网上从贵州、深圳、河南等地购买药物,后自行将浓缩药液兑水装进小瓶子,贴上标签,然后将每种药物的照片、使用说明、效果、使用方法等上传到QQ空间、网站上,通过网络进行售卖。 “针形拍肩药,迷幻听话型……”、“轻触对方皮肤即可完成下药,……可以套说隐私和密码,事后没有任何记忆,是目前效果最好的外用迷幻药。”这是黎某二人售卖网站对药效功能的生动描述。围绕他们的宣传广告,控辩双方在庭审对二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激烈的辩论。 “从与买家的聊天猜,他们会用这些药去做坏事,如抢劫、盗窃、调戏女孩子等。”两名被告人供述称:自己不懂药性,宣传标语均是从别的地方复制黏贴,为的是多些人看到并购买药品。 法院认为,黎某、卓某明知其销售的三唑仑片是假药还予以销售,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同时指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明知是用于违法犯罪的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并希望他人学会该犯罪方法,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黎某、卓某在网上宣传推销“药物”时确有对“药物”功能虚假、夸大宣传,且有明显不正当的描述,但是二被告人行为的主观目的主要还是促使买家购买药物,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没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有向他人传授具体实施何种犯罪方法的行为。 法院综合审理后,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对黎某、卓某二人作出上述判处。据悉,两名被告人目前尚未决定是否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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