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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以“掉钱”为饵网吧盗手机当场被抓
发布时间:2014-05-23 10:05:41


    本网讯(罗将)  广西靖西县一盗窃团伙在网吧内以“掉钱”为诱饵,伺机盗窃他人手机,到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当该团伙继续以同样方式在其他网吧寻找目标作案时终被抓获,不仅作案赃款被没收,而且获刑罚。

    现年23岁的唐志飞是广西防城港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2日傍晚,唐志飞与外号叫“高佬”、“依乐”(均另案处理)三人结伙窜到靖西县城东路的某网吧内,伺机盗窃财物。当看到上网人员廖亮亮桌上放着一部苹果5(iphone5)手机时,三人共谋后由唐志飞将7.5元零钱丢到正在上网的廖亮亮脚下,并示意廖钱掉了,唐志飞及同伙便趁廖弯腰捡钱之机,将廖放在桌面上的手机盗走。当天,唐志飞及同伙逃离现场后,又流窜到其他网吧寻找作案目标。但这次他们并没有那么幸运,三人再次欲以同样手法行窃时被守候在场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身上查获盗窃所得的手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5(iphone5)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494.8元。

    到案后,唐志飞等三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4495元损失。 

    另查明,唐志飞于2010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4月1日刑满释放。

    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志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且前后是同种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以被告人唐志飞犯盗窃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用的人民币7.5元,依法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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